想知道台灣房租契約長什麼樣子?該記載什麼、不該規定什麼嗎?
內政部有公告契約應記載:
- 契約審閱期
- 房屋租賃標的
- 租賃期間
- 租金約定及支付
- 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
-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 稅費負擔之約定
- 使用房屋之限制
- 修繕及改裝
- 承租人之責任
- 房屋部分滅失
- 提前終止租約
- 房屋之返還
- 房屋所有權之讓與
- 出租人終止租約
- 承租人終止租約
- 通知送達及寄送
- 其他
範本可以到台灣行政院內政部公告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見一般。
這個範本屬法規命令,也就是說新範本它具有法律效力,如房違規者,依照消保法最高可處(50萬元以下?)罰金。(相關報導)
重點如下:
第一,關於擔保金的返還,消保處指出,為解決出租人超收、不當苛扣及拒不返還擔保金爭議,明定房東所收的擔保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的總額;擔保金原則上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第二,針對水、電、瓦斯或其他費用的負擔,消保處說,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的單價,並以勾選方式明定負擔方式。
第三,關於房屋修繕義務,消保處指出,將明定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但是損壞是因可歸責的房客事由所造成,房東就不付修繕責任。
第四,為解決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造成他方要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爭議,修正案設計有提前終止租約的選項、應提前通知期間,違約時最高賠償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第五,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逃漏所得稅其其他稅賦,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的稅賦如果較出租前增加時,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