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房屋租賃契約範本

想知道台灣房租契約長什麼樣子?該記載什麼、不該規定什麼嗎?

內政部有公告契約應記載:

  1. 契約審閱期
  2. 房屋租賃標的
  3. 租賃期間
  4. 租金約定及支付
  5. 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
  6.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7. 稅費負擔之約定
  8. 使用房屋之限制
  9. 修繕及改裝
  10. 承租人之責任
  11. 房屋部分滅失
  12. 提前終止租約
  13. 房屋之返還
  14. 房屋所有權之讓與
  15. 出租人終止租約
  16. 承租人終止租約
  17. 通知送達及寄送
  18. 其他

範本可以到台灣行政院內政部公告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見一般。

這個範本屬法規命令,也就是說新範本它具有法律效力,如房違規者,依照消保法最高可處(50萬元以下?)罰金。(相關報導

重點如下:

第一,關於擔保金的返還,消保處指出,為解決出租人超收、不當苛扣及拒不返還擔保金爭議,明定房東所收的擔保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的總額;擔保金原則上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第二,針對水、電、瓦斯或其他費用的負擔,消保處說,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的單價,並以勾選方式明定負擔方式。

第三,關於房屋修繕義務,消保處指出,將明定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但是損壞是因可歸責的房客事由所造成,房東就不付修繕責任。

第四,為解決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造成他方要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爭議,修正案設計有提前終止租約的選項、應提前通知期間,違約時最高賠償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第五,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逃漏所得稅其其他稅賦,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的稅賦如果較出租前增加時,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的內容。

1個讚

各種房產契約書,包括房屋委租範本等都可由此下載:

http://pip.moi.gov.tw/V2/G/SCRG030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