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萬台幣投資開新公司拿一年居留證

您好

我女兒要上國小(但學校要有一年居留證才能正式入讀),
原來想要投資移民 做生意和拿到身份證,但我們資金有限,所以我希望能用最少的資金做投資開設公司做生意 拿到居留證,再看營業額能否延續。

我在網上新聞看到50萬台幣投資拿居留證的方法
如下:

– 創業居留
方法一:以50萬台幣開設公司,成為自僱人士受聘於名下公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B 類-僑外投資主管專用))
有關公司必須證明每年營業額達300萬元新台幣(約75萬港元),並繳付銷售稅相當於營業額5%,申請人才可繼續延期居留,每次續期1年。
以此方法居留滿七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後可申請永久居留證,但無法申請定居。

方法二:行政院開辦「創業家簽證」,針對具創新能力及技術的外國及港澳 (不含大陸地區) 創業家,提供來臺創業者 1 年的居留簽證,並可視創業實績申請延長居留,每年暫以核發 2,000 名額。

經由經濟部認定符合以下具創新能力及技術條件之一者:
一、獲得國內外創投公司或國際募資平台籌資 200 萬元以上;
二、進駐政府認定的創新創業園區或育成機構 (如: 臺灣新創競技場,TSS);
三、取得國內外專利;
四、參與國內外具代表性創業、設計競賽得獎等個人或團體;
五、擔任具創新能力的新創事業負責人並投資 100 萬元以上,即可申請創業家簽證。

請問你們知道方法一的做法嗎?

請盡快幫忙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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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上面提到的方法一我想你指的是「回國投資」然後以主管的身份回台灣居留。(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這個做法的原意是不以投資為基礎,而是以工作為基礎求居留。基本上,港澳及外籍人士一般需在台設立資本額台幣 50 萬以上公司,再依「就業服務法」 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8 及 39 條以公司主管身分申請工作居留(HF171),配偶和未成年子女(HF172)是也可隨同申請

資本額只有50萬的公司的問題是,如果來年的年營業額無法達台幣300萬,工作居留資格就不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的39條了,延長居留不會過,只能再另外再一次重申請設立資本額 50 萬的新公司,您覺得會行得通嗎?

是的,此方法不能入籍,原意是給外籍主管短期一年居留,一年以後因工作可延續,但如果你用此法開個小公司,第一年的營業額如何有把握達成300萬的門檻?

如果以穩定環境為前提,除非你有把握,否則恐怕不利創造穩定的學習環境給你女兒。

@vanessa, 您覺得呢?

2則貼文被分割成新的話題:自行申請創業家簽證的下一步